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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原产地规则和标准

发布日期:2015-10-19
 

    我国实施的原产地规则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5年之前,我国实行的是进口货物和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相分离的形式,进口适用1986年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了符合“完全获得标准”的8种情况,第三条规定了“实质性改变”是指“产品加工后,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其以上的”。出口适用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其中第6条规定了两种原产地标准:一是“全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制造的产品”,即完全获得标准,列出了7种情况;二是“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进口原料、零部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主要的及最后的制造、加工工序,使其外形、性质、形态或者用途产生实质性改变的产品”,即“实质性改变标准”。同时经贸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有进口成份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第二个文件按税目号分类列出了含有进口成份出口货物要获得中国原产地证,必须在中国进行的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制造、加工工序清单》对于大部分加工产品只规定了简单的加工或最终组装工序,只对于部分商品工序要求“进口原料、零部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通过剖析,这个阶段我国原产地规则关于出口产品“实质性改变标准”实际上采用的是简单加工和组装工序为主,构成比例(即增值百分比)为辅。这是很宽松的原产地认定标准,而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管理部门也并未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许多进口成分含量在90%以上的加工产品也能获得中国原产地证。 

   第二阶段,从200511日起,我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统一了进口货物和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规则,把“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作为判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两个标准。《条例》规定“实质性改变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在此基础上出台了《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于“实质性改变”的3类具体标准——税则归类改变、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进行了解释,并给出了从价百分比标准的数值(超过30%)和计算公式。《规定》的附件《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中对具体税目下的产品的实质性改变标准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使《条例》更具有实际操作性。具体来说,《清单》中规定的“实质性改变标准”分为4种:一是只规定使用特定的原料制成,没有规定增值百分比,如“雪茄烟及卷烟”项目的实质性改变规定为“由烟草制成”;二是只规定制造加工工序,没有规定增值百分比,如“毛皮制的衣服、衣着附件及其他物品”项目规定“裁剪、缝制”;三是规定了使用特定原材料或者满足从价百分比(即增值百分比),但是增值百分比只是作为一个备选项,比如“新的充气橡胶轮胎”项目规定“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四是规定了特定的工序并且必须满足增值百分比,比如“计算器”项目规定“焊接、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这类标准相对比较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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