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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颁布境外投资新规定

发布日期:2015-10-16
 

     越南近日颁布有关境外投资新规定的实施细则,具体规定为:

   5种领域须提交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确认材料:1、能源项目;2、农林水产品种植、养殖、捕捞、加工项目;3、矿产考察、勘探、开采和加工项目;4、生产/加工/制造投资项目;5、房地产、基建经营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确认材料包括:1、由投资接受国或地区颁发的投资许可证或具有同等价值的文本,其中明确地点和项目用地规模;2、投资接受国或地区权威机构颁发的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3、中标合同、承包合同或土地出让(租赁)合同;4、土地出让(租赁)、经营场所出让(租赁)原则协议;投资接受国或地区权威机构颁发的投资经营合作协议书。

  有关境外投资资金汇出的规定:按照《投资法》第64条规定,投资商可向境外汇出项目前期资金(费用)以及将货物、机械、设备转移到国外,满足项目前期工作的需要。前期费用不得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5%,且不超过3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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