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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外商投资相关政策

发布日期:2015-06-19
 

  一、产业政策

  (一)在南宁境内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项目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广西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

  (三)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四)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核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五)列入《广西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一)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广西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1、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企业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买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5、企业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买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6、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全额退还增值税。

  7、《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的进口设备为电视机、摄象机、录象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机、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汽车、摩托车等。

  8、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或者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取得的所得,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单独计算并享受“免二减三”、“免五减五”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二)对如下产业实行长期减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对设在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广西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长期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南宁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长期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A.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B.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C.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D.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E.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F.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G.建筑业;
  H.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I.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从事下列高新技术范围内的企业:
  A.电子与信息技术;
  B.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C.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D.先进制造技术;
  E.航空航天技术;
  F.现代农业技术;
  G.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H.环境保护新技术;
  I.海洋工程技术;
  J.核应用技术
  K.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业、新技术。

  (三)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实行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二减三”。其中,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减半计算。

  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五减五”。

  3、在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广西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上述第1款规定执行。

  4、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上述“免二减三”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产品出口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由广西商务厅认定。

  5、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上述“免二减三”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1)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
  (2)采用国际先进和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3)生产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由广西商务厅认定。

  6、对外商投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上述各类企业主营收入需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四)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1、外商投资企业在根据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

  2、属于国家鼓励类或广西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3、属于外商投资先进技术型企业或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企业;

  4、在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开发区和贫困县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

  5、外商投资农、林、牧、渔企业;

  6、外商投资企业在南宁转让省级以上(含省级)专有技术等科研成果的所得;

  7、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当年利润不满100万元人民币的外商投资企业;

  8、建设和经营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五)其他有关税收和收费优惠

  1、外国投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

  3、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外商投资企业在南宁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5、对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 )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对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7、对允许类产品全部出口的外商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设备,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商务部门核准,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

  

 

    南宁市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权限:

  1、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市投资管理部门核准;

  2、国家级各类开发区核准项目的权限为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3、市辖六县、六城区核准项目的权限为投资总额2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商务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土地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形式

  1、有偿出让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受让土地使用权,并与土地局签订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证书》。以这种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是: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2、有偿转让

  土地使用者以有偿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给其他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以这种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的年限为出让土地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3、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资、合作条件

  土地使用者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组成合资、合作企业,这种合资方式必须到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局办理用地手续。如所用土地为行政划拨的,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4、土地使用权出租

  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土地承租人使用,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如供出租的土地是以划拨方式获得的,必须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形式

  1、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国家先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再出让给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土地不得直接出让或出租;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企业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价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此类项目用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集体土地的股份不得转让。

  (三)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可通过有偿出让、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方式向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局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与土地局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并领取《土地证书》。

  

   

    四、规划审批政策

  (一)审批程序

  1、外商投资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用地的,应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规划局申请定点,经规划局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后,由规划局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外商投资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计,必须持核准项目文件向城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申报材料

  1、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基本文件:
  A.申请报告:
  B.项目核准;
  C.申请位置路网图一份(600或1: 1000 );
  D.法人委托书;
  E.建设用地定点申请;
  F.建设用地审批单;
  G.《营业执照》(核原件,收复印件)。

  (2)房地产项目除上述基本文件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A.公司资质证书;
  B.属于安居工程申请用地的项目,需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填写的项目意见表;
  C.《旧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临时批准书》(在建委办理)。

  2、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登记申请表》
  (2)法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核准(核原件,收复印件);
  (4)由建委批准核发的中标书或承包审核通知书;
  (5)土地证及附图复印件,若属92年后新征土地,须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和《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及附图的复印件;
  (6)三套施工图纸(建设设计图纸及基础平面图),其中一套为建委审定加盖技术审定章;
  (7)工程设计蓝线图原件;
  (8)工程设计方案;
  (9)工程设计红线图原件:
  (10)高层建筑、公共建筑、仓库、车间项目,需提供消防部门的初审意见书;
  (11)工业生产性项目,需出具环保部门的初审意见;
  (12)饮食部门、服务性建筑、单位食堂、幼儿园等,需出具卫生部门初审意见书。

  

 

    五、环境保护审批权限

  (一)投资项目的环保分类

  外商投资项目,根据项目行业、工艺、规模和污染状况,将项目按污染程度分为三类:一类项目是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简称A类;二类项目是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简称B类;三类项目是对环境影响很小,简称C类。

  1、属A类项目的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项目产生的污染和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2、属B类项目的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项目产生的污染和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属C类项目的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

  1、项目申请报告阶段

  (1)业主向项目所在地的环保局咨询确定环评类型;
  (2)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项目环评大纲:
  (3)环保局审查核准环评大纲;
  (4)业主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
  (5)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

  2、设计和施工阶段

  (1)环保局对设计中的环保篇章进行审查:
  (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保局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3、竣工验收阶段

  项目完工后,业主向审批该项目的环保局提出试产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试产;试产期3个月内向审批该项目的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

  (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

  1、凡属自治区各主管部门申请、总投资额3千万以上(能源、交通、原材料项目为5千万元以上)至2亿元的项目,其环境影响书由自治区环保局审批。

  2、制浆造纸、制革、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采选金、农药、漂染、电镀、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淀粉、酒精、水泥、制糖、酿造、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轮胎及橡胶加工、化学原药药品制造等新建、扩建技改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经过地(市)以上(含地市)环保局审批。其中,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采选金、石棉制品、机制糖厂、放射性制品、淀粉厂、酒精厂、水泥厂、制浆造纸等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由自治区以上环保局审批。

  3、其它项目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局审批。

  (四)环境影响评价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

  (1)工商局批准的公司名称预审登记;
  (2)项目地址使用证明: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用地地理位置图、项目周边500米现状示意图、项目平面布置图。

  2、饮食娱乐类项目

  (1)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项自用地地理位置图要求标明周边100米范围的构筑物;
  (3)总平面布置图,要求标明项目建设后主要污染物排放点及走向;
  (4)项目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5)项目污染智力设施简要说明。

  3、土地开发类项目

  (1)计划部门批复文件;
  (2)项目用地地理位置图;
  (3)规划部门审定的工程设计蓝线图或红线图;
  (4)提供污水处理方案。

 

 

  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政策

  (一)审批程序及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局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己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4、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5、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二)申报材料

  1、报建和申办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2、项目核准;
  3、《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证书》;
  4、建筑设计红线图;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登记申请表;
  6、施工图;
  7、中标通知书或承发包通知书;
  8、工程资信证明:
  9、施工企业签署的施工条件保证:
  10、文明施工保证书;
  11、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登记单;
  12、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
  13、施工合同审查表;
  14、广西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费统一发票;
  15、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16、建筑垃圾处理A证;
  17、建筑工地噪声排放申请表;
  18、非工业污水处理设施的批文;
  19、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通知书;
  20、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
  21、建设工程承发包廉洁协议书。

 

  七、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政策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1、审核范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都应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2、审核程序

  (1)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由项目业主向所在地的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填写《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请表》,连同设计图纸资料送消防机构审核;

  (2)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后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3、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1)申报消防设计方案

  A.《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B.项目批文、项目规划红线图、工程简要说明和工程项目周围情况;
  C.项目建筑图纸一套;
  D.消防设计说明;
  E.自动消防系统初步设计图。

  (2)申报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核

  A.《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B.项目总平面图、平面布置图、建筑平、立、剖面图;
  C.消防给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通风空调系统、防排烟系统、电气及工艺流程设计图等;
  D.消防设计专篇。

  (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消防审核

  1、市核范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建筑内部装修的建筑工程,均应办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

  2、审核程序

  (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室内装修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动力、照明等电气线路布置图,空调风管走向平面图、系统图一套;
  (3)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工程还应该提供自动消防设施平面图;
  (4)所选用的防火材料的检测报告及质量合格证明。

  (三)自动消防设计审核

  1、审核范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应办理自动消防设施消防设计审核。

  2、审核程序

  (1)设计单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并填报《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连同消防设计图纸资料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2)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后,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3、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1)《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通风空调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等相关消防系统设计图纸一套;
  (3)自动消防系统设计单位有效资质证明;
  (4)消防产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报告或有关证件;

  (四)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1、验收范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应办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2、申请程序

  (1)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并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连同竣工图纸以及初验、中间验收、施工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材料,报原公安消防审核机构验收;
  (2)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后,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申请验收时应提交的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并附消防产品相关证书、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
  (2)消防工程竣工图,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施工记录、检测记录、调试开通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等资料;
  (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以有关批复文件;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管理人员等。

 

 

  八、工商、税务、外汇、银行、财政、海关、卫生登记和备案政策

  (一)工商登记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名称预先审核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应该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之后,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管辖区内有审核登记注册权的地级市工商局、自治区工商局申请核准名称登记注册。经工商局核准后,签发《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
  (2)组建企业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3)项目申请报告及核准文件(独资企业不需要提供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
  (4)外商以公司名义投资的,需提供公司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商以个人名义投资的,需提供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开业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审批部门批准后30天内,向工商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发给营业执照。

  中外合营企业申报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3)项目申请报告及其核准文原件;
  (4)公司合同、章程原件;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5)董事会成员名单;
  (6)中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原件;个人简历表;
  (7)外方:外商以公司名义投资的,需提供公司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商以个入名义投资的,需提供身份证(护照)复印件;资信证明;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原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8)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书(任职)文件原件,个人简历表(中方),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的相片;
  (10)特殊行业专项批文原件及行业专项许可证复印件。

  外商独资企业申报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以及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4)项目申请报告;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6)外商以公司名义投资的,需提供公司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商以个人名义投资的,需提供身份证(护照);
  (7)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原件;
  (8)董事会成员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书、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护照)复印件,相片等;
  (9)企业住所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10)特殊行业专项批文原件及行业专项许可证复印件。

  3、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实行非独立核算,不能与开业登记同时申请,且必须具备先出足资并已投产有产品为前提条件,其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企业董事会的决议原件;
  (2)原登记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转核通知书;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负责人委派书及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5)公司总部出具的资金拨款证明;
  (6)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分支机构申请登记表》。

  (二)外汇登记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天内,凭以下材料向外汇管理局分别办理外汇登记证和开户核准件(开户通知书)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法人印章的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2、《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3、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4、《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5、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开户核准件(开户通知书)应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法人印章的开户申请书(企业基本情况、开户原因、帐户币种、拟开户银行);

  2.外汇管理局的外汇登记证;

  3.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如合资合同、章程中关于资金到位进度的条款、投资方关于缴付投资款的书面通知等)。

  (三)开立银行资本金帐户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银行资本金帐户开立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开户申请书;

  5、外汇管理局的外汇登记证;

  6、外汇管理局的开户核准(开户通知书);

  7、其它材料(如合同、章程中关于资金到位进度的条款、投资方关于缴付投资款的书面通知等)。

  (四)税务登记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天内,向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经审核同意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应提交如下材料:

  1、税务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项目申请报告:

  6、外商投资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印鉴,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7、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及近期照片。

  (五)财政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应该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天内,凭以下材料向当地财政局办理财政登记手续:

  1、填报《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一式两份;

  2、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以及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独资企业可不提供)、合同(协议)、章程等文件或复印件。

  (六)海关登记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应向管辖企业所在地的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海关审核登记,发给《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办理报关企业登记备案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企业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和《印模卡》(由海关发放);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国税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5、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6、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帐册设置情况及开户银行帐号;

  7、企业章程;

  8、企业的合同(外商独资企业免交)以及审批部门对企业设立的批复文。

  (七)申领卫生许可证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范围和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凡是从事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商场(店)、公共交通工具等服务行业的,应向所在地的卫生局咨询并申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开业。

  申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董事会决议、任命文件和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公共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公共场所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平面布置图和通风换气设施布局图;
  (5)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6)卫生设施、消毒方法等基本情况;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8)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考试合格证明;
  (9)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范围及需提供的材料

  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范围:

  (1)食品生产经营:包括粮食及其制品、食用油、肉类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乳类及其制品、水产品及其制品、饮料(包括矿泉水、纯净水和固体饮料)及冷食、酒类、糕点、饼开、面包、豆类及其制品、调味品、酱腌制品、糖、糖果、蜜饯、蜂蜜及其制品、炒货、坚果类、鲜(干)果、食用蕈、蔬菜及其制品、茶叶及其制品、饮食行业(包括集体食堂)、特殊营养食品、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
  (2)食品添加剂生产;
  (3)食品摊贩;
  (4)卫生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发证的其它食品品种。

  申请人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时,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向所在地卫生局咨询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1)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a、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b、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董事会议议、任命文件和身份证明);
  c、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d、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e、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标签、说明书样稿;
  f、使用的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清单;
  g、产品质量标准和三批食品样品全项目检验报告书;
  h、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i、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j、实验室设置情况及开展的检测项目(如委托提供检验的,应提供委托检验合同);
  k、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l、卫生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其中,生产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应向自治区卫生厅提出申请,并提供上述材料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2)食品销售企业(包括储存、运输等)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a、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b、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董事会决议、任命文件和身份证明);
  c、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d、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e、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f、卫生设施、消毒方法等基本情况;
  g、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h、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i、卫生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餐饮单位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a、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b、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董事会决议、任命文件和身份证明);
  c、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d、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e、卫生设施、消毒方法等基本情况;
  f、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g、餐饮具消毒效果检测报告;
  h、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i、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j、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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